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成立于1991年6月1日,主管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登记单位为民政部。
前身是原四机部部长王铮和国家体委陆上司司长张文华发起成立的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于2018年12月9日更名为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余无线电活动和定向运动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业余无线电、定向爱好者和工作者,指导全国业余无线电活动和定向运动,推动其普及与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业余无线电、定向组织及爱好者的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Radio Sports and Orienteering Association,缩写:CRSA&O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余无线电活动和定向运动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业余无线电、定向爱好者和工作者,指导全国业余无线电活动和定向运动,推动其普及与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业余无线电、定向组织及爱好者的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和定向运动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和无线电、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性活动的开展,促进我国业余无线电活动和定向运动的进步;
(二)宣传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相关活动和知识,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和定向运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制定相关活动管理制度、各种技术证书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业务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本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业余无线电、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维护业余无线电、定向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代表我国组团参加、申办国际组织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组织和各国家、地区性组织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开展交流活动;牵头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活动;
(七)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